104年:營養食安(1)
民國 102年5月31日我國立法院通過之「食品衛生管理法」修正案中,對食品的標示管理有何規定?
A混合二種以上之食品添加物,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
B食品添加物僅標示用途名稱
C所有食品需標明內容物百分比
D製造廠商與國內負責廠商之資訊只需擇一標示
詳細解析
本題觀念:
民國102年(2013年)5月31日,立法院通過「食品衛生管理法」修正案(後續於同年6月19日由總統公布),此次修法是台灣食品安全立法的重要里程碑,在食品添加物標示管理上有重大革新。本題考查修法後對食品標示的具體規定,特別是食品添加物名稱的標示要求。
選項分析
(A) 混合二種以上之食品添加物,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✅ 正確,為本題答案。 修正後的食品衛生管理法(第22條)明定: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食品添加物名稱;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,以功能性命名者,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。此規定防止業者以「防腐劑」、「抗氧化劑」等泛稱掩蓋具體成分,增加食品標示透明度。
(B) 食品添加物僅標示用途名稱 錯誤。修法的核心精神恰好相反——不得「僅」標示功能用途名稱(如「防腐劑」),而須標示實際添加物名稱(如「己二烯酸」、「苯甲酸鈉」)。
(C) 所有食品需標明內容物百分比 錯誤。法規要求標示「內容物名稱」,但並非所有食品都需標示每種成分的「百分比」。僅特定情況(如複合原料食品、主要原料)才有比例標示需求,並非全面要求。
(D) 製造廠商與國內負責廠商之資訊只需擇一標示 錯誤。依法規,進口食品應同時標明「國外製造廠商名稱、地址」及「國內負責廠商名稱、地址」,兩者均須揭露,不得擇一省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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