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9年:護理基本護理(2)

依據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,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,或1個月內曠工至少達幾天時,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?

A4
B5
C6
D7

詳細解析

本題觀念:

勞基法第 12 條「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」之適用要件 ─ 其中涉及勞工無正當理由曠工之日數門檻(連續 3 日或 1 個月內累積 6 日)。


選項分析

A. 4 日
B. 5 日
C. 6 日(正確)
D. 7 日

• 4 日、5 日:均低於法條所定之 6 日,未達終止契約的門檻,僱主若逕予解僱將構成違法解僱。
• 6 日:符合勞基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3 款—「無正當理由曠工 3 日以上,或 1 個月內累計曠工 6 日以上」可直接解僱。
• 7 日:雖然超過門檻,但題目問的是「至少達幾天」,故須填法定基準值 6 日而非更高數字。


答案解析

勞工如無正當理由持續曠工 3 日,視同重大違反勞動契約,雇主可立即終止契約。同條款亦規定「一個月內累積曠工滿 6 日」具有同等效果。此規定屬於「免預告解僱」,雇主可不支付預告期間工資,也無須事先通知,只須在解僱當日一次給付勞工已到職期間的應得工資及未休假工資。

因此,本題正確答案為 C.6 日。


知識整合與臨床重要性

護理行政人員常同時身兼管理者與雇主代理角色,熟悉勞基法關於解僱、預告、工時及假勤規定,可避免違法裁罰與勞資糾紛。例如護理人員輪班制度瑣碎,一旦出現無正當曠職,應透過人事系統精準計算連續及累積日數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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