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:藥學六(第2次)
依醫療器材管理法,應聘僱技術人員之醫療器材商類別,不包含下列何者?
A從事醫療器材設計,並以其名義於市場流通之製造業者
B從事醫療器材製造、滅菌或最終驗放之製造業者
C從事醫療器材批發、零售或輸出之販賣業者
D從事醫療器材輸入或維修之販賣業者
詳細解析
本題觀念
這題考的是醫療器材管理法對醫療器材製造業者、販賣業者的分類,以及哪些業者必須聘僱技術人員。判斷時不能看到「販賣業者」四個字就全部視為同一類;法律把批發、零售、輸出、輸入、維修等業務拆開處理,技術人員義務也只落在條文指定的類別。
本題的關鍵是先找醫療器材管理法第15條的範圍,再回頭對照各選項。製造業者,包括從事製造、滅菌、最終驗放,或從事設計並以自己名義讓產品在市場流通者,屬於應聘僱技術人員的對象;販賣業者則是從事輸入或維修者才被列入。單純批發、零售或輸出不在這個列舉範圍。
選項分析
- A:正確。 從事醫療器材設計,並以其名義在市場流通者,依法歸入醫療器材製造業者。製造業者是第15條要求聘僱技術人員的類別,因此A包含在內。
- B:正確。 從事醫療器材製造、滅菌或最終驗放,屬醫療器材製造業者的法定範圍。這些工作會直接影響產品的製造或最終品質,依法屬應聘僱技術人員的業者。
- C:錯誤,為本題答案。 單純從事醫療器材批發、零售或輸出,既不是第10條所稱的製造業者,也不是第15條列明的輸入或維修販賣業者。若沒有另涉及輸入或維修,就不在應聘僱技術人員的類別內。
- D:正確。 從事醫療器材輸入或維修的販賣業者,已被第15條明列為應聘僱技術人員的對象,不能因其業者名稱仍是販賣業者就排除。
答案解析
本題答案為 C。可以用「製造全納入,販賣看輸入與維修」記憶:製造、包裝、貼標、滅菌或最終驗放,以及設計後以自己名義上市的製造業者,均屬技術人員管理範圍;販賣業者則以從事輸入或維修者為重點。
因此,批發、零售、輸出本身不會自動產生聘僱技術人員義務。這不是說批發或零售業者完全不受醫療器材管理法規範,而是本題所問的特定義務並未涵蓋單純的這三種業務。若業者同時從事輸入或維修,判斷就要依實際業務落入相應類別,不能只看公司登記名稱。
核心知識點
-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10條區分醫療器材製造業者的法定業務類型。
- 從事設計並以自己名義讓醫療器材上市者,屬製造業者。
- 製造、滅菌、最終驗放等製造業務,屬應聘僱技術人員的範圍。
- 販賣業者中,從事輸入或維修者依第15條應聘僱技術人員。
- 單純批發、零售或輸出不在本題所問的應聘僱類別內;要看實際業務,不只看業者名稱。